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服务体系建设及融资担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服务体系建设及融资担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财政局,各行办: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文)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联合开展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服务体系建设及融资担保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服务体系建设及融资担保项目。包括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展会及中小企业融资与担保业务项目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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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银河培训服务。2016年开展的中小企业银河培训服务,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的补助。
2.综合服务。经各地州经信委批准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公司在2015年开展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等工作,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提升服务能力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场地的改造、装修、租用,办公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同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公司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和应用等服务,满足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需要。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按照《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支持自治区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2015年为中小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发生的办公场地的改造、装修、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及在建小企业创业基地两类。
1.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基地改扩建以及相关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改造,以及设备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建设的给予补助。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帮助小微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向小企业出租场所、组织专家指导、综合服务活动、吸引战略投资、提供信息查询、管理咨询、组织企业培训、商务信息交流、开展政务代理等各类孵化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成功孵化毕业企业发生的费用。
2.对在建创业基地(创业园)给予适当支持。对各地在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公用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改造项目等给予支持。
(四)中小企业展会
对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及APEC技展会的我区中小企业给予参展补助。
(五)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
2015年成功发行中小微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小额短期融资债券或私募债等的企业,对发行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项目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支持。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补助范围为2015年新发生额,单笔累计贷款额1500万元(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三、项目支持条件
(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
1.银河培训服务
(1)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的培训机构。该培训机构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且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2)根据培训人数、天时、收费情况、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额度。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的,不予补助。
(3)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区外老师交通费给予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0元的补助。
(4)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原则上要求上半年完成培训。
2.综合服务项目
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公司2015年为中小企业开展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和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2)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4)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5)年服务中小微企业2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经自治区经信委认定授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创业培训、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4)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5)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比例在80%以上。
(6)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3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逐年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地,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基地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基地管理办法或章程、租赁合同等管理制度;
(3)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占80%(含)以上;
(4)基地能够为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6)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重点支持入驻企业较多和辅导小微企业成功创业较多的基地。
(7)基地内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8)对自治区经信委已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9)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
(10)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克州)推荐的创业基地及创业示范基地,条件中入住企业户数、厂房、场地面积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同时,对当地政府已投入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主体前三年可由非企业法人申报,并逐步向企业法人过度。
2、在建创业基地
(1)在建创业基地期限在2014年1月-2016年12月之间的。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相关部门的文件批复等。
(3)基地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4)建设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
(5)鼓励创业基地向银行申请基础设施贷款,有贷款合同、凭证等相关资料。对2015年有贷款的创业基地项目,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对当地政府已投入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中小企业展会
对中小企业具有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按要求统一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及APEC技展会的给予参展补助,并由新疆展团秘书处统一申报,企业不需单独申报。
(五)中小企业融资奖励项目
对2015年成功发行区域集优票据、小额短期融资债券或私募债等的企业,根据发生的承销费、担保费、律师费、评级费、抵押费、审计费、发行登记服务费等实际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项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报送工信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信息系统,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余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6)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新增担保业务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倍,且代偿率低于2%。
(7)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9)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四、支持名额、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及融资担保项目。各地州(市)申报中小企业项目除在建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不超过5个外,其它不受限制。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除小企业创业基地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外,其它各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三)根据2015年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
1、银河培训依据“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银河培训计划的通知”,按规定给予补助。
2、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服务项目不超过50万元;示范平台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及在建创业基地项目(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2015年有贷款的创业基地项目,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融资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担保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资料要求
各类申报项目(银河培训除外)请按附件一要求分类申请,各类表格从系统打印,上传资料齐全,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应与系统电子版资料一致,应做到数据准确。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地州经信委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一),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登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及融资担保类)”(网址:www.xjeic.gov.cn,网上办事栏目)(银河培训除外),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开展网上申报工作。
(二)项目审核。各地州(市)在网上通过自治区经信委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审核后于2016年4月2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式两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送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七份作为附件(自治区经信委六份,财政厅一份)一并报送。
七、其他
(一)承担2015年第三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的单位,资金已拨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不予重复申报。
(二)本年度申报项目类型只能任选一项,不得重复申报。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克州、阿克苏)推荐的项目给予适当放宽。
(三)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和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1.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王 莉 李玉海 马 秦
电话:0991—4523449 (兼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齐淑琴
电话:0991—2816324 0991—2359334(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3、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冻晓婷 常龙
电话:0991-6624084 6875066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一申报材料要求[1].doc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财政定服务体系.xls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