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旅游专项资金至少15% 将用于扶持乡村旅游

07.02.2017  19:36
  以“农家乐”为代表的乡村游近年在我区普遍开花,受到游客喜爱。为进一步壮大新疆乡村旅游,近日,我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旅游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资金、用地、科技、培训、税收、金融等多方面扶持乡村旅游发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核拨不低于15%的比例,作为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编制、宣传推介、信息化建设、从业人员培训、乡村旅游示范乡(村)或者取得等级的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奖励、补助等。

  各地将在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培训、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乡村旅游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乡村旅游资源违法设卡收费。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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