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03.2016  11:05

亚心网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阿迪拉·阿不都热合曼)3月1日起,《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它的落地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亚心网记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暴。

对新法的实施,乌市天山区法院刑庭庭长陈中解读,《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因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被害方申请保护令后,法院就可采取多种措施要求停止伤害,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陈中说,如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有强制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受处分。”陈中说,这是新法的亮点之二,从法律角度强制约束各部门共同制止家暴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此外,医疗记录可作为暴力发生的证据。

陈中说,《反家庭暴力法》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

案例1

天山区法院昨审理一起家暴案

吸毒男打伤妻子获刑一年半

亚心网讯(记者刘新草通讯员阿迪拉·阿不都热合曼)昨天,天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家暴案。

2006年,玉某与帕某结为夫妻,生活在阜康市。因为两人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婚后1年,玉某就因各种小事动手打骂妻子,帕某一味忍让。两年前,玉某染上了毒瘾,为筹集毒资,他不仅将家中财物变卖一空,而且更加频繁地打骂妻子,让她想办法拿钱给自己买毒品。让帕某伤心和恐惧的是,玉某不仅时常当着孩子的面打骂自己,有时还会动手打骂孩子。

为此,帕某多次向玉某提出离婚,但都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帕某带着孩子回到乌市的娘家。2015年11月16日21时左右,玉某追随而至要求与帕某复合,被帕某拒绝。随后,恼羞成怒的玉某将妻子从客厅拉到卫生间,一顿拳打脚踢后,又拿起卫生间里的板凳将妻子打伤,导致帕某头部、左手部等多处裂伤,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人认为,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玉某表示认罪,但他一再强调,打人的起因是妻子不辞而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某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玉某因吸食毒品引发夫妻矛盾,进而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处罚,故判处玉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当天,我院宣判的首例被告人因实施家暴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天山区法院刑庭庭长陈中说。

案例2

丈夫酒后施暴 新法让他说“

亚心网讯(记者郭玲)“有这部法律,我以后不怕再被老公打了,这部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有力武器。”昨日,常挨丈夫打的王女士提到《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时说。

42岁的王女士生活在乌市仓房沟片区,有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和婆婆生活在一起。丈夫在外遇到不快回家就喝酒找事,稍有不顺就谩骂她,甚至拳脚相加。年迈的婆婆在一旁只能无奈地叹气。“他不喝酒时挺好的,平日他打工赚钱,我在家照顾孩子和婆婆。”王女士说,10年前丈夫有了第一次家暴,第二次第三次也随之而来,她被打得身上淤青,“每次丈夫事后道歉我就心软了。

有一次被打后我带着孩子躲到了业主委员会代表的家里,他们去给丈夫做思想工作,当时能好一点,后面又没用了。”王女士说,老公要面子,报警她怕再次挨打,只能忍受家暴。

如今,《反家庭暴力法》里有关“家暴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医疗记录可作为暴力发生的证据、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规定让她看到了希望。

昨日,王女士还将《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发给丈夫。“我丈夫看了说要戒酒。”王女士说,丈夫随后扔了存酒,“我觉得新法肯定有用,他要面子,违法的事不会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