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宪法的光芒无处不在——访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

04.12.2014  07:52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以立法的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凸显宪法的神圣,充分体现了中央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对国家和全社会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来积极主动和有效地进行宪法宣传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国家宪法日无疑是纪念一个主权国家现行宪法或者是历史上重要的宪法文件诞生的日子。

   为什么要设立首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日有什么区别?为此,记者对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进行了采访。

   国家宪法日设立恰逢其时

   从2001年开始,我国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并开展了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在已有法制宣传日的情况下,再设立一个国家宪法日是否会有冲突,很多人心里都有疑惑。对此,白莉表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社会各界都会根据不同的主题宣传宪法,但在这样的宣传过程中,和宪法有关的内容力度不够,以至于并没有在全社会中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宪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作出《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对国家和全社会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积极主动和有效地进行宪法宣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项决定也是党的政策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经典范例,对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各项法治改革措施及时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作用。”白莉说:“同时,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非常有必要设立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设立意义非凡

   白莉表示,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而弘扬宪法精神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点,并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白莉介绍。

   谈及设立宪法日的实际意义,白莉表示,“要落实这一系列精神,需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积极探索宪法宣传的生动形式。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宪法日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白莉说,可以有很多种形式组织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比如说向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宣讲宪法知识,组织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也可以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宪法征文;通报违宪违法的案件等,主要活动的核心都是让宪法深入人心,树立公民的宪法意识。

   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举行向宪法宣誓活动;基层法院还可以组织开展宪法报告会、公众开放日等活动,讲述如何树立宪法观念;还可以开展有关宪法知识的征文比赛,广泛地让公众参与,媒体应进一步宣传宪法和老百姓的关系。通过一系列公开的报道,通过一些更为丰富的形式,让公民更好的了解宪法。提高法制宣传的力度和质量,把宪法宣传作为法制宣传的核心,让国家宪法日活动成为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形成宪法思维和素养的良好契机。

   弘扬宪法助推法制新疆建设

   怎样弘扬宪法,推进法制新疆建设?白莉表示,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区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按照宪法,来依宪行政和依法管理,应把宪法当成依宪行政的标杆,要让宪法成为自己为民执政、为民执法的行动准则,把宪法精神和宪政意识,真正落实到工作实际中,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发挥好“关键在少数”的带头作用。

   “我们说确保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使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真正把严格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项执法活动中。只有深入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的程序和行为,不因民族、行业、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大力推进执法司法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和渠道,健全司法责任制度和惩戒制度,进一步明确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的责任。”白莉表示,只有真正做到“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在全社会形成法治至上的良好氛围,宪法和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新闻链接

        “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

  我国曾先后四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1988年修改了2条,1993年修改了9条,1999年修改了6条,2004年修改了13条。每一次修正,都是对宪法的一次完善,都带动了我国法治进程的每一次进步。

  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一是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最突出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农村地区,确定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制度。

  这次修宪还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

  在经济方面,一是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据了解,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

  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条文写入宪法。与此同时,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次还进一步修改了人大代表的任期,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杨舒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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