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中院昨审三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着便装出庭
本报乌鲁木齐3月2日讯 记者杨舒涵 实习生周婷报道:2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2号法庭上,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运输毒品罪”的且某穿着便服出庭受审。“我在看守所被拘留已经4个多月,今天是第一次没有穿看守所的囚服。”作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不穿囚服接受审判的被告人他感到有些意外。
当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3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3起案件的被告人有人穿着毛衣,有人穿着夹克衫,均是着日常服装出庭受审。今后,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将不再穿囚服或者具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它显现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处处长刘琼介绍。
在庭审现场,26岁的且某身穿红白色的羽绒服和牛仔裤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且某在法庭上供述,2014年10月21日,其将162克海洛因分解成26枚毒品包吞进腹中乘飞机到乌鲁木齐后被警方查获。同年11月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庭审中,且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做了有罪辩护,但针对公诉机关的“运输毒品罪”罪名认定提出异议,请求认定为“持有毒品罪”,法庭在进行了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此案出庭支持公诉的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牛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在法院依法正式作出判决之前,法庭中被告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容易让公众对当事人形成已经是‘罪犯’的判断。”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表明司法越来越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威严的司法活动中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精神,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斌介绍。
记者感言:
为“不穿囚服受审”制度点赞
杨舒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没有接受法庭依法判决前,有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的权利。
穿,或者不穿囚服,实际上有着本质区别,它代表被告人身份的不同和程序的不同,法律审判的效果也截然不同。穿着囚服受审,无形中打上了“罪犯”的标签;而不穿囚服意味着被告人在法院庭审中,始终以一名公民的身份和法官保持“平等对话”,是未经审判确定犯罪的公民在法庭上依法行使自己的主张。
不穿囚服受审,更是司法审判理性化、法治化的体现,也是国家司法体系迈进新的历史阶段的体现。也许,穿不穿囚服最终可能对一些被告人的审判结果并无影响,但我们不可否认“不穿囚服受审”本身也是保证审判结果公正的一个要素。
我想为“不穿囚服受审”的审判制度点个赞。
虽然在浩荡的司法改革洪流中,“不穿囚服受审”只是其中小小的一步,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只有更多“一小步”的积累,才能成就“千里之行”,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推动现代化中国阔步前行的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