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爱心天使”助学基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新残工委〔2011〕13号
关于实施“爱心天使”助学基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地、州、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2010年自治区残联设立“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并以自治区残工委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残工委〔2010〕5号) ,2011年5月,自治区残工委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爱心天使”助学基金的决定》(新残工委〔2011〕11号),目的是建立扶残助学长效机制,更大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由于我区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了免费教育,因此,“爱心天使”助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享受城乡低保、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和大学本(专)科残疾学生。
二、资金分摊比例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残联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自治区、地、县三级按照6︰2︰2比例分担,自治区残联承担资金由自治区“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全额承担,地方承担资金由各地政府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三、资助标准
(一)考入本科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用于资助残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低于标准的按照学校缴费原始发票实际额核准,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二)考入专科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 用于资助残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低于标准的按照学校缴费原始发票实际额核准,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三)由于喀什、和田、克州已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提高了补助标准并对南疆三地州高中在校学生给予100%补助,因此南疆三地州高中生将不再资助。
(四)对考入普通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除南疆三地州外,其他地区的残疾高中新生,每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用于补助学费。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资助条件
(一)本助学金资助的普通高中、大学残疾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向县(市、区)残联提交《“爱心天使助学基金”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入学录取通知书、学校缴费收据、残疾人证、身份证、农村或城镇低保证、家庭所在村和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地(州、市)残联审定后报自治区残联审批。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受助残疾大学生,自治区残联将连续资助该生直至完成学业。享受连续资助的残疾大学生,必须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复印件,对有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将停止资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把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完成学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重视项目的实施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积极协调解决配套资金,将项目实施与各种助学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及家庭实际状况,严格审查受助对象,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相关材料。
(三)对连续资助的残疾大学生,自治区残联将与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了解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四)各地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各地要积极开展残疾考生高考调查统计工作,详细掌握本地残疾考生高考录取情况,认真填写《残疾考生高考录取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0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残联教就部。
(六)接受普通高中和大学本(专)科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各地可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自行制定。
附件:表一、“爱心天使助学基金”申请登记表
表二(1)、申请“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受助学生花名册(高中)
表二(2)、申请“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受助学生花名册(大学生)
表三、“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学年执行报告
表四、“爱心天使助学基金”十佳学生推荐表
表五、年残疾考生高考录取情况统计表
8fd0cfb2266b7fade14ade122bfe4c76.doc 附件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