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四大亮点突出新疆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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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四大亮点突出新疆特色
亚心网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是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法》框架下,结合新疆在反恐维稳斗争过程中的实践总结,通过法定的程序规定予以固化,具有鲜明新疆地方立法特色,总的来说具有四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定义和工作原则。《实施办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同时,第七条明确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工作原则表述上,除在《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人、保持主动等基础上增加了“全民参与”外,还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增加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的要求。
二是体现全民反恐。《实施办法》增加了“群众性情报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群众情报信息渠道,依靠群众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逐级报请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三是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依法予以规定,在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里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是强化了责任追究体系。《实施办法》根据我区反恐维稳斗争实际,细化了罚则条款,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罚则条款和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专家:《实施办法》在法治新疆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认为《实施办法》最大的意义在于强力的推进了依法治疆,在法治新疆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疆警察学院院长、教授李娟表示,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疆也提出要依法治疆,但是之前在反恐问题上,新疆始终缺少可依据的东西。去年国家反恐怖主义法出台后,让新疆的反恐有了依据。而这次新疆的《实施办法》出台,对《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细化,每个单位该怎么做,如果不做该怎么追究责任,都有法可依了。 李娟表示,反恐维稳是新疆最主要的任务,对最主要的任务实行法治管理,将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落实到最根本问题上,恰恰体现了依法反恐,依法治疆的思维,因此《实施办法》在新疆依法治疆的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然,对于新疆的反恐工作来说,《实施办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操作有依据,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一个边界,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可以按照《实施办法》去细化操作,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有了保护,只要是按照《实施办法》来工作,你就不能加以指责,相反,你必须要依法来配合工作。”李娟说。
恐怖活动罪犯刑满后可视情况是否安置教育
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如果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那么将对其采取安置教育措施。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安置教育机构对需要解除安置教育的,应当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送作出安置教育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和安置教育的决定、执行和解除实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新疆警察学院院长、教授李娟表示,对刑满释放的恐怖活动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国外反恐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新鲜,包括像巴基斯坦等国外许多国家都会采取评估和安置教育措施,尽量将恐怖活动罪犯的社会危险性降到最低。 “以前新疆在反恐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就是,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为无法可依,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这些释放人员的社会危害,《实施办法》作出的评估并作出是否采取安置教育规定不仅能最大限度降低恐怖活动罪犯出狱后的危害性,同时,在安置教育过程中,对出狱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心理健康、现代文化以及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还能帮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为重返社会提供了条件。”李娟说。全民反恐是社会发展趋势 从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卡车冲撞人群的恐怖袭击,到伦敦市中心发生“独狼”袭击事件,恐怖主义活动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给世界各国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全民反恐也日益被人们重视。
记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提出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逐级报请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对此,新疆警察学院院长、教授李娟认为,全民反恐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首先从恐怖主义活动采取的方式看,很多恐怖主义活动不正面对准政府,不正面面对特定的人,而是把伤害的对象,确定为不特定的主体,比如缺乏防备和相对弱势的群体,包括小学生、养老院等。这种方式,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隐蔽性,使得政府的管理方式无法完全应对恐怖活动,必须动员所有善良的人们起来保护自己,比如提供反恐信息,提出反恐建议等,通过参与到反恐斗争当中,来维护自己权益。 “从社会治理方式看,全民反恐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李娟说,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基础在发生巨大变的同时,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自治逐步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治理方式。我国社会治理结构正从单一靠政府进行社会管理,逐步向社会自治取代部分政府管理转变的过程。民众开始对自身权益维护,对参与社会管理、参与国家治理的热情高涨,体现在反恐问题上,就是全民参与反恐的热情。
小贴士:实施下列行为,认定为恐怖活动 《实施办法》第六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
(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
(五)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六)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
(七)其他恐怖活动。
[责任编辑: 王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