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排污,相关部门须反馈结果
25.08.2015 12:36
本文来源: 人民网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草案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草案通过更多手段推动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崔静 倪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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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01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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