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认定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2015)

23.01.2015  21:21

 

新人社办发〔2015〕10号

 

关于重新认定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资格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部分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7〕154号)规定,决定对2015年1月31日到期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新认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请务必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持相关资料(定点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份)到我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办理重新认定事宜。逾期不办者,视同放弃,责任自负。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请抓紧时间准备相关资料,提早前来办理手续。相关资料要求和申请书请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ov.cn)自行下载。

具体换证时间(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如下:

周一至周四:10:00-13:00  15:30-18:00

周五: 10:00-13:00

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21室

 

附件: 申请材料.doc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