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一审败诉
备受关注的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案8月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诉请北大返还捐赠物品未获法院支持
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诉北大的立案材料。时隔4年,法院终于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大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其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2009年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其子季承于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据此,其主张北大返还以上物品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有权提起诉讼,但因季羡林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已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才能终止该合同。鉴于双方已经诉讼至法院,显然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据此,法院对季承以书嘱受托人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
庭审聚焦三大焦点问题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撤销?”庭审结束后,针对双方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作了解答。
焦点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季羡林与北大之间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认定合同成立。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季羡林与北京大学间的捐赠协议自成立时有效。
焦点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的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证据显示,北大有关负责人曾于2009年1月在医院就捐赠事宜向季羡林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回答:“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已生效合同,双方必须有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所说的“再考虑考虑”,只表明其具有一定犹豫,但直到逝世,都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延伸话题: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对于很多人来说,公益捐赠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公益捐赠”为何物?为什么不能撤销?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学者和律师。
“公益捐赠是相对于私益捐赠而言。后者是发生在两个个人之间,而前者则一种公益慈善行为,具有为社会谋求公共福祉的积极意义。”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说。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如本案中捐给北大,是为了教育,为了给学生老师借阅、研究等学术用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其属于公益捐赠出于三方面原因:从性质而言,北大属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培育社会英才、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使命;第二,季羡林捐赠的物品包括苏东坡字画及古代的砚台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第三,捐赠时,双方在北大举行了捐赠仪式。季羡林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将这些物品还给国家和人民。
“公益捐赠不能撤销。不仅意味着季羡林方不能撤销,北大也不能撤销。”孙若军表示,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受赠方已经对受赠物做出安排,一撤销就打乱了原计划;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当然,法律也规定例外情况。比如合同法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陈凯表示,解除合同的前提需双方协商一致,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