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中小储户钱袋子上了双保险
资料图
天山网讯(记者朱嘉报道)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30天。从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经酝酿21年。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产生哪些影响等等民众关心的问题,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苏宁就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从概念上看,存款保险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突显五大意义
苏宁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意味着五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推开一扇门。中国加入WTO后,农业、金融业都是相对较晚开放的,关于金融改革方面一直没有大的动作。而此次的建立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起步。
第二推是进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市场化在推进,但存款利率市场化并没有在向前推进,倘若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问题放开了,可以吸收存款的机构为了恶性竞争,而忽视了存款人的利益。引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而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等于进一步推进了存款利率市场化。
第三是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第四是促进金融银行机构体系改革。过去的信用社在国内不纳入银行体系,现在慢慢变成农商行、城商行,转变成银行性质,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都趋近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降低,包括一些能够吸收存款的小微机构的建立,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上都将有一个大的突破,将更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
第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制社会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一种完善。
体现监管和金融安全及社会经济稳定器的职能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苏宁认为在发布的意见稿中第五条提到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最高偿付限额将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这一条也约束着银行体系,存在着监管的职能。
根据央行测算,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99.63%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在50万以下,也表明了中小储户和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避免将来银行经营困难破产后出现挤兑现象。银行机构的稳定也意味着金融机构的稳定。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将使金融市场更加稳定,起到社会经济稳定器的职能。
金融机构的稳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起到了一个中坚力量的作用,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
中小储户钱袋子上了双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不同,不需要储户来缴纳保费。对于99.63%的中小储户而言,在存款保险制度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安全是一样的,存款人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影响。与过去的银行信誉单保险相比,现在当银行破产后,本息在50万元以内的储户则上了一道双保险,由原来的隐性担保,变为现在的双重保险。但苏宁提醒,理财产品不同于储蓄,不在保险范围。
而对于存款超过50万元的储户,资金量较大安全性更重要,可以选择将存款多存几个银行,倘若银行出现问题,本息仍然有保障。但实际上,对于资金量很大的储户来说,一般都会选择资本增值,将资金投放在实业、资本市场或规模较大的银行。
那么如果超出50万元本息的部分没有存放在其他银行,银行破产后,一方面是存款机构要进行破产清算、排序再偿还。另一方面,该银行可由其他的机构接手,在接手的过程中,债务也将一并接手。存款的保障仍然有存款保险基金来负责。
差别费率对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可能会出现存款转移的现象,对银行存在冲击,但冲击并不大。而条例根据银行的差异采取了差别费率,在行业内则给更多中小银行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风险大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风险小的金融机构费率要高,从而对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可以吸收储蓄的金融机构将在对风险的控制、效益的控制、金融服务等方面都有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