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之问: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如何确定

01.12.2014  14:07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廖佳)酝酿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露面。30日晚间,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公众两大关注浮出水面——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如何确定?50万以上的存款又该如何保障?

   50万元最高限额是“高配

  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新鲜事物。自1933年美国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为何划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

   央行在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强调,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50万元的安全线可以覆盖99.5%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示,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从全球来看,实行有限赔付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其优势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把隐性的、边界及权责不清的机制显性化,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道德风险予以防止和克服。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这个限额使绝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额保护。

  从我国国情来看,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高,存款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不难看出,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超过50万元并非无防护

  其实,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单个家庭事实上可获得更高的存款保障。就算真的“超限”,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存款人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宗良表示,“存款保险做的是‘加法’,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老百姓存款加一道安全防线。”存款保险在实际操作和赔付中,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的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额保障。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特别说明。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因此,超过50万元偿付限额的存款并非“不安全”。在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存款保险基金、银行资本和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体系应对风险的“三道防线”,三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银行资本作为银行经营的本钱,首先用于承担银行经营的风险和损失,为存款人等债权人提供一层安全垫。存款准备金可以用来满足金融机构紧急流动性需求。存款保险基金则用于银行发生严重风险时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

  市场人士表示,实行有限赔付的另一大优势是,当银行经营失败时,在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得到完全保护的前提下,在金融机构股东和管理者出局后,让大额存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如此,大额存款人也就有了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

  央行强调,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