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自治区畜牧厅,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2〕7号),我们结合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成本,制定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取土、采砂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采集或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我区草原类型丰富,主要包括荒漠类草原、草原类草原、草甸类草原、沼泽类草原四大类,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草原不同类型分别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2、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3、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二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4、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
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减免范围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下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5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四)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五)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交通、水利设施等。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办法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