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党政专用通信业务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02.09.2014  18:45

新发改收费〔2014〕1447号

自治区专用通信局: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党政专用通信业务服务收费的报告》(新专局字〔2013〕24号)收悉。为规范党政专用通信业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合法性,经研究,现将党政专用普网、无线指挥调度、党政电视电话会议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专用通信局党政专用普网、无线指挥调度、党政电视电话会议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一)党政专用普网

1、电话月租费、通话费、停机保号费、换号语音提示服务费和本地电路出租费参照自治区电信相应业务收费标准收费。

2、网络用户宽带月租费按100元/月收费。

3、加密网关电话月租费按500元/月收费,通话费按照自治区电信业务收费标准收费。

(二)无线指挥调度

1、800兆手机:短期租用费按100元/部•30天,长期租用费自备手机的按50元/部•月收费、租用手机的按80元/部•月收费。(注:30天以内为短期,30天以上为长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

2、卫星电话租用费按180元/天收费。

(三)党政电视电话会议参照自治区电信相应业务标准收费。

(四)电话机、传真机、装移机材料、800兆移动手机等据实收费。

二、各地(州、市)专用通信局党政专用普网、无线指挥调度、党政电视电话会议业务收费标准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在不超过自治区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制定。

三、你局在实施收费时,应及时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