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肇事者逃逸,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两个月前,我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我无法向李某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我想通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在于,我及周围的许多人都不知道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故来信请教。
【解读】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如下:
首先,讲讲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你前面已经提到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再来讲讲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再说说先行支付的项目。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