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3-9月买新房契税超1%部分由财政补贴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魏红萍)2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并已开始实施。
在2015年的自治区两会上,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5年,新疆房地产市场将以稳定住房消费为主基调,全面落实信贷优惠、财税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支持等措施,加大商品房消费支持力度,保持房地产投资稳步增长。其中,信贷优惠包括放宽二套房信贷认定标准、利率打折政策的落实;财税补贴包括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给予契税补贴;住房公积金支持包括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等。
保障城镇性安居工程建设
《意见》提出,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适当发展共有产权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棚户区改造可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支持被征收对象购买商品住房。对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房面积超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开发企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及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购房可用父母、子女公积金
《意见》提出,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和机构强制担保手续;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或首次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虽首贷未还清,仍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公积金。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住房租金。低收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
简化涉房行政许可
《意见》提出,各地要制定涉及房地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减少前置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时限要求,推动并联审批试点,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推行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规范公用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
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旧房转公租可免税
《意见》提出,对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开发企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及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指定时间买新房有补贴
《意见》提出,3月1日—9月30日,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税率超出1%部分,由各地给予财政补贴。
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又申请贷款购房的,贷款利率水平由贷款发放银行自主确定。
商业银行要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信誉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企业,通过提供融资支持方式,鼓励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对资金存在暂时困难的在建开发项目,可采取特殊信贷政策。
责任编辑:黎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