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15.05.2017  13:32

  (记者史传芝)自治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次月可按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 调整后,按全区月人均补贴标准测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临时价格补贴将提高一倍。

  5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1年,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为更好地实施社保惠民工程,缓解物价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活影响,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完善后的新标准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与过去相比,降低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将原来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8%方可启动联动机制,下调至同比涨幅达到3.5%即可启动。新增了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结合价格运行新特点、新变化,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础上,增加了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启动联动机制。

  同时,提高了补贴标准。联动机制启动后,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按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1-12个月标准的3.8%计发。同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超出3.5%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按新标准的1倍发放;食品价格涨幅超出6%的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个百分点计算),补贴按新标准的1倍发放。两项指标同时满足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按最高倍数发放补贴。

  据悉,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以来,截止到2016年,全区共有48.84万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受益,月人均补贴42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658.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