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独”夫妻车祸身亡 胚胎由两家老人共同监管
昨天下午3点半,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审结。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宣判沈杰、刘曦存放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夫妻和被上诉人刘金法夫妻共同监管和处置。
案情回放
小夫妻意外去世,双方家长争夺胚胎
沈杰、刘曦夫妇于2010年结婚,由于多年未育,后在南京鼓楼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正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就在手术前一天,夫妇俩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小两口留下的4枚冷冻胚胎成了双方父母的全部希望。两家老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讨要胚胎未果。院方表示同情两家老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都有明文规定,不能将冷冻胚胎给两家老人。沈杰父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于是以亲家为被告,告上了宜兴法院。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且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夫妻去世,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宜兴法院今年5月15日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追踪
胚胎无行使权利人,原告上诉
沈杰的父母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无锡市中院。他们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夫妻,应属于《继承法》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夫妻去世后,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
根据沈杰夫妻与医院的协议,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有对剩余胚胎处置的权利。手术并未进行,医院无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都无权处置。宜兴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沈新南、邵玉妹请求无锡市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无锡市中院7月2日组成了合议庭受理此案,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案由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