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厅成立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处和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2016年5月,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的批复,自治区环保厅撤销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成立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监测监察处加挂“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牌子。
按环境要素设置水、大气、土壤3个环境管理处和在监测监察处加挂“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牌子,是适应新的形势完成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任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促进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主要目的是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总目标,以水、大气、土壤3个有明确质量要求的环境介质管理为核心业务,理顺内部职责和业务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履行环境保护各项管理职能。
在职能上,将原污染防治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职能整合后按环境要素分到水、大气、土壤3个环境管理处,把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职责划入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担负全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组织协调职责。强化包括制订环境标准在内的若干管理手段职能,并针对内部职责交叉问题,明确工作分工。根据职责调整和工作需要,对自治区环保厅内相关处室职责作了相应调整。
目前,水、大气、土壤3个环境管理处和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人员已基本到位,正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职责分工,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贯彻落实国家水、大气、土壤3个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水环境管理处职责:负责全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州、市)、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水固定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参与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组织审核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等水污染物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参与项目的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
大气环境管理处职责: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气体名录。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参与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组织审核区域、城市等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参与项目的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土壤环境管理处职责:负责全区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组织审核区域、流域等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参与项目的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