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支持农业供给侧改革

17.06.2016  11:55

            从大连商品交易所获悉,今年4月,大商所发布了关于2016年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保险+期货”试点的通知,得到了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有12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获得批准。其中有9个玉米试点、3个大豆试点,主要覆盖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玉米大豆主产区。市场人士认为,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农产品衍生品市场发展和提高创新服务水平,大商所此举,将成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有力抓手。

近年来,大商所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将已有的“场外期权”试点模式完善、升级,引入保险机构,推出“保险+期货”服务“三农”新模式,为农产品价格补贴探索新路。这一有效试验得到上下普遍认同,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今年,大商所全面加大了对“保险+期货”和“场外期权”试点的支持力度,将推广“保险+期货”试点作为今年交易所重点工作,明确了年度“保险+期货”试点的支持方案。主要是通过手续费减免等方式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要求期货公司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农户、家庭农场及农村合作社组织提供价格风险的保障服务;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数据以大商所相对应的期货数据为依据;试点品种为玉米和大豆,现货规模适度增加至去年的5倍;同时,试点方案在项目周期、参与公司资质和条件等方面均有要求。

据介绍,目前,通过评审的12家期货公司的试点项目包括永安期货在吉林省6个地区开展的玉米“保险+期货/期权”项目、浙商期货在黑龙江省嫩江县开展的大豆“保险+期货”项目、新湖瑞丰在辽宁锦州义县开展的“保险+期货”玉米项目、南华期货在黑龙江赵光农场开展的大豆“保险+期货”试点等,有9个玉米项目、3个大豆项目,覆盖东北四省区玉米大豆主产区。人保财险、安华农险、阳光农险、国元保险、大地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参与项目。

同时,“场外期权”服务产业链试点支持方案也已与“保险+期货”试点支持方案合并推出。试点项目明确要求“场外期权”的标的价格应以大商所相对应的期货数据为依据。与往年相比,2016年在场外期权试点品种数量、单个试点规模及支持额度上,均有大幅提高。在试点品种方面,涉及大豆、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淀粉和鸡蛋共7个农业品种和铁矿石、煤焦炭、塑料类共6个工业品种,总试点品种13个。试点方案对单个试点项目的现货规模提出最低要求,较去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据了解,“场外期权”试点申报工作正在进行,预计6月底结束。

作为以农产品期货起步的交易所,大商所一直以来积极探索利用期市服务“三农”的新模式。早在2014年,大商所就联合期货公司、涉农企业和种粮大户,开展了“永安云天化”“新湖瑞丰二次点价”和“浙商订单保险”的“场外期权”服务“三农”项目,探索出农民增收、合作社稳定经营、金融机构获取合理收益等多方共赢的新模式。2015年,大商所对“场外期权”项目模式进一步升级,引入保险公司,成功探索出“保险+期货”模式,并在玉米、鸡蛋等品种上开展了三个试点项目,实现了多方共赢。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我国现货市场较为发达,但仍未形成权威的、有代表性的现货定价依据,保险产品及服务定价难,产品推广受限制。而在“保险+期货”模式下,以期货价格作为农业保险的定价基准,可以解决保险产品定价难的瓶颈,提高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保障农民收入。如2015年开展的新湖瑞丰鸡蛋价格险试点、美尔雅鸡蛋目标价格保值试点,开展的时间基本相同,但标的价格不同,前者保险产品标的是上海地区的现货价格,后者为大商所鸡蛋期货价格,在最后的赔付中,前者试点项目到期时现货价格并未跌破保险价格,养殖户未能得到理赔;而后者试点项目当期期货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养殖户获利216元/吨。定价基准作为“保险+期货”模式的核心要素,其构成直接影响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保险+期货”另一难题就是风险转移和确保各参与主体获取合理收益,这也是以前涉农保险产品一直未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保险+期货”模式将保险公司面临的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剥离到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对冲风险,最终得以实现多方共赢。

下一步,大商所将在“保险+期货”试点推进方面,充分利用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资源,在增加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深化“保期”、“银期”合作。同时利用“场外期权”,从购销两端帮助化解产业经营风险,增强衍生品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特别是对“三农”服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