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7〕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
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精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告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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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
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社区是城镇就业的基础单元,也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的服务窗口和前沿阵地。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精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提升城镇社区就业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区充分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主体
城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
二、评估内容
主要从就业预期目标任务完成、就业政策执行、就业管理、就业服务、就业宣传、满意度六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估。
具体内容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
三、评估方式
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工作。评估周期为一年一次。评估时间为每年12月份。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绩效评估工作小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调查问卷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对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自评。社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准备当年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以备核查。
(二)初评。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力量对社区进行现场实地评估,形成初评意见。重点核查台账资料、随机抽查。选取一定数量的城乡劳动者样本,采取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调查问卷、入户访谈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核实确认。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初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小组,进行核实后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县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评估结果。其中:对拟定为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直接确定评估定等结果;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须上报地州市人社部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评估结果。
(四)反馈。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将最终确定的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社区,并报地州市人社部门备案。地州市人社部门应将本地区评估结果优秀及不合格的社区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评估等次
评估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估结果根据评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分标准为:
(一)优秀。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一般不超过社区总数5%。
(二)合格。评分在60分(含)至90分(不含)。
(三)不合格。评分在60分(不含)以下。
六、结果运用
(一)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全区通报表扬。
(二)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全区通报批评。
(三)对评估得分为优秀的,可推荐参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充分就业社区评选。
(四)评估结果与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补助直接挂钩。对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各地要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可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资金中给予资金支持,用于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相关促进就业支出和完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出。
(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是促进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对推动就业工作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人社领域就业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专门力量,制定方案,精心实施,抓好落实。
(二)加强指导监督。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工作指导,规范评估行为,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小组要严守纪律,确保绩效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