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21.12.2018  03: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8〕42号

关于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幅度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40元,增加25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88元,增加18元;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45元提高至52元,增加7元。

二、资金安排

(一)中央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现行比例分担。

(二)中央和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