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延长十类慢性病门诊优惠期限

09.04.2015  18:12

  今后,凡患有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Ⅰ、Ⅱ型糖尿病等10类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这得益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对特殊慢性病门诊优惠期限的延长。

  2015年4月8日,记者从新疆阿克苏地区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地区延长了城镇职工患10类慢性病门诊优惠期限,门诊医疗证在现行的3年分别延长到6年至长期有效不等。

  按照规定,对患有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免疫调节;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肝硬化(肝腹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五类病种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其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由现行的三年调整为鉴定通过后长期有效。

  对患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但外伤性脑出血除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等5种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由现行的3年调整为六年。而对于患慢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经特殊病种鉴定委员会认定的罕见的其他特殊疾病等3种病种的患者,其门诊医疗证有效期还保持为原来的3年不变。

  地区在对10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优惠期限延长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费用年支付限额和比例也相应进行了提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将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实施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两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由现行的4万元提高为6万元,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至90%。将恶性肿瘤、血液病(白血病、再障性贫血),肝硬化(肝腹水),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三类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由现行的2万元提高为3万元,支付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至9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Ⅰ型、Ⅱ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卒中(包括脑梗塞、脑出血,但外伤性脑出血除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经特殊病种鉴定委员会认定罕见的其他特殊疾病等特殊慢性病,将其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现行的单病种、多病种均为4000元,调整为单病种4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限额,年度最高累计限额为6000元。

  据悉,为了方便地区对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鉴定,地区将库车县人民医院纳入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初审鉴定医疗机构范围。也就是说,今后库车县患糖尿病、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患者不用再来地区进行慢性病鉴定,在库车就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