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半数地区完成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上线
今年4月,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首例“一单式”结算大病患者,住院花费28万余元,在原有基本社保、大额医疗补助外,患者再获大病保险理赔,最终只花费了4万多元。整体报销比例达85%以上。“现在大病医保也能给我们报销一部分,这个对我个人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减少了很大一部分负担。”乌鲁木齐市民白强高兴地说。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拓展,它的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报销流程也一致。参保人员出院时,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资金从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筹集,个人不需要交一分钱。根据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
根据今年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乌鲁木齐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承担95%,个人承担5%,并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便捷、高效。
新疆晨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覆盖人数近390万人,14个统筹地区全部出台了本地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等8个统筹地区已完成招投标及上线工作。自治区本级、喀什地区、哈密市职工大病保险已经正式运行。
据自治区社保局相关人员介绍,目前区本级已经结算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人次为42人次,总结算费用为52.7万元。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一单式”结算工作,方便参保群众享受这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