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方案》提出,2022年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2.5%以上,2023年达到13%以上,2024年达到14%以上;到2025年,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5%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方案》明确,一是各地(州、市)要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二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地(州、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完善和提升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支持后续产业发展。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允许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性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
三是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地(州、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统筹农业开发资金的30%,各地(州、市)留用70%,自治区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资金使用向困难地区倾斜。
四是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五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