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抽查的通报

07.01.2015  14:36

新林办函〔2014〕344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规定, 我厅于2014年4月至9月对全区11个地州32个实施单位和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的10个单位的2008—2012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及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2013年度管护质量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此次共抽取14个地州(国有林管理局)42个实施单位,抽取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3113.5万亩,共计2333个林班,抽查单位占全区国家级公益林实施单位的31%。现地核实1051个林班2166个小班408.2万亩,走访调查管护人员769人,现地核实面积比例达到13.1%。

二、抽查结果

(一)管护质量情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评分标准,管护质量优秀的有18个单位,管护质量合格的有24个单位。

(二)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共抽查15个实施单位16个营造林项目,抽查营造林计划任务15.48万亩,实际完成14万亩,计划完成率90.4%。其中乌恰县2009年的12000亩封育项目任务未完成;西天山保护区2010年的10000亩封育任务未完成。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共抽查25个实施单位的管护站建设项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35座,实际建设完成33座,计划完成率94.3%。其中温泉县2012年1座管护站建设任务未完成;麦盖提县2011年1座管护站建设任务为完成。

(四)管护人员劳动报酬情况。 本次抽查的42个单位中,管护人员平均劳动报酬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管护人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的有35个单位。沙湾县、托里县、麦盖提县、泽普县、博乐市、吐鲁番市、北塔山公益林管理站7个单位低于规定的管护人员最低劳动报酬。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公益林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加强对林场、胡杨林管理站及公益林管护站一线管护工作的指导,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断提高公益林管理、管护水平和完善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制度,以确保各项管护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公益林管护成效良好,确保国家补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落实措施,认真整改。 此次抽查的地州林业局和国有林管理局要针对抽查反馈的问题进行督促检查。未完成任务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实施单位要结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整改,于2015年3月底前将整改方案报送自治区公益林和林场总站,必须在2015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尚未进行自治区级抽查的实施单位和地州市林业局、国有林管理局要对照此次通报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自查和复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