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土资源厅下放11项采矿权审批权限

19.10.2016  12:08

    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放11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职能转变。

    10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一类矿产中的部分矿种的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消以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抵押备案等管理事项以授权的形式下放至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矿种包括石榴子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矿业权设置区划,按照“责权一致”及“谁发证,谁审批”的原则做好授权后的采矿权出让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还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采矿权审批中,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审查,确保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采矿权资质条件与开采规模相适应,收缴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各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述下放的采矿权审批权限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降低标准;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再行下放授权。对于未按规定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依法予以撤消,并由发证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必要时将依法收回授权。

    据介绍,此举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结合自治区采矿权管理实际,作为转变作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保障服务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意在进一步加强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更有效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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