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获得国家批复

11.09.2014  21:48

2014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喀什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印发,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喀什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项目,经过大半年的努力,正式获得国家批复。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喀什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自治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全力协调推进喀什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工作。2013年11月12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自治区特区办主任张春林主持召开了喀什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协调会议,专门成立喀什综合保税区申报、验收工作联络小组,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加强协调,帮助指导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力推进喀什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确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喀什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积极做好与对口部委的衔接工作。海关总署启动审批程序后,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专人跟踪盯办、主动作为,加强与联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反馈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需要相关厅局协调办理的事项等,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及时反馈与对口部委的相关信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审批过程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海关总署反馈意见,协调联系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就喀什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相关事宜进一步与对口国家部委联系沟通,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确保相关部委审批意见能够尽快报出,加快推进喀什综合保税区审批工作。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喀什综合保税区的批复》明确了喀什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3.56平方公里,划定了四至范围。喀什综合保税区主要设置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展览展示、口岸操作、航空货运和综合配套服务等七大功能区,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功能。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便捷,运行规则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一种新的自由贸易港区模式。喀什综合保税区具有铁路、公路、航空立体交通网络优势,紧邻喀什国际机场,国道314、315线和阿喀高速、喀和高速、喀伊高速环绕综合保税区。南疆铁路和规划中的中吉乌铁路、中巴铁路紧邻综合保税区,并在北部设有国际铁路货运站,规划有两条专用线联接综合保税区。

喀什综合保税区是继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后,全区第二个也是南疆首个综合保税区,也是全区继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和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之后的第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它的设立使全区对外开放布局更趋合理,不仅有助于推进喀什经济社会发展,还为南疆区域发展外向型经济增添新动力,搭建了新平台。利用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承接产业转移、发展现代物流业等便利条件,更好地发挥喀什国际机场的货运联运优势,为打造喀什空港货物中转枢纽,搭建起中国与中亚、南亚乃至欧洲经贸交流的“喀什通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