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商业银行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局,区内各商业银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33号)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各商业银行推广使用金融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的工作实际,为维护客户及区内各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工本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区内各商业银行应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制定IC卡工本费。对新开户以及将客户原有磁条卡更换为IC卡时,对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IC卡,应按“银行与客户共同分担制卡成本”原则定价;对已持有IC卡的客户因损坏、丢失等自身原因申请换(补)卡时,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定价。全区各商业银行要建立IC卡工本费调整机制,随着推广普及,按照数量增加、成本下降的规律,相应降低至合理的收费水平。
二、全区各商业银行应按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市场营销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上限水平及各分(支)行实际执行的收费水平。
自治区鼓励区内各商业银行对客户实行IC卡工本费减免优惠。
三、全区各商业银行推广IC 卡时应当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客户原有磁条卡继续正常使用,不得强制以任何形式要求客户将磁条卡换为IC卡。要确保各类银行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要在各营业场所或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涉及IC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适用对象等信息。
四、全区各类商业银行在合理确定或调整IC卡工本费后,要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时将结果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其中,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的IC卡工本费价格,由区内分支机构持总行文件进行报备;区内其他商业银行制定IC卡工本费的价格,应分别向自治区上述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五、区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今后如我区出现部分商业银行IC卡工本费偏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成本调查和收费、经营行为检查,依法纠正商业银行不当价格和经营行为,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推广IC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5年7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