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地(州、市) 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纺织服装企业: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 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 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的有关 规定,我们拟定了《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 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 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 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4]82号)“实施低电价特殊优惠政策”精神,自治区决定 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为加强自治 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
第二条 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 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 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第三条 享受电费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 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 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 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 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 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
第六条 补贴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财政补贴按季度申报。各地于每年第二季度第一 个月末前申报上季度电费财政补贴,以后各季度电费财政补贴 申报时间以此类推。
1、申请财政补贴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向当地经信、财政部
门提出申请报告,据实填报《 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
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申请表》(附表1),并附企业工商营业 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纳税登记证、供电企业出具的电 费发票和月度用电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2、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按企业实际用电 量和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电价(0.38元/千瓦时)向 供电企业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开具当月电费结算发票和 用电量证明。
第八条 地(州、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 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 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报送补贴申请报告,并填报《 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2 )。第九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电费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工作结束并报经自治 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自治 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纺织服装企业生产所需电费财 政补贴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 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电价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 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 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纺织服装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