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启动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系列工作任务部署,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意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库尔勒市、温泉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布尔津县等7个城市,昭苏县昭苏镇解放路社区、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霍斯库勒社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林小区、博乐市小营盘镇吉祥社区、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丽景社区、阜康市博峰街道博峰社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松山街道玄武湖路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博雅馨园社区、吐鲁番示范区、库尔勒市塔指东路塔里木油田社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霍家买里社区、库车县比西巴格乡科克提坎村社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蓝桥社区、阿图什市光明路街道群众路社区等14个社区开展第一批低碳城市及社区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区“十三五”碳城市和低碳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通知》要求,低碳试点城市要建立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单位。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同所在地规划、住建、交通、市政市容、财政、园林、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低碳试点建设组织协调机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抓好落实本地低碳试点建设工作。同时,要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镇集体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规划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碳咨询服务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等社会机构参与积极性,鼓励参与到试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低碳生活方式创建的全过程。试点工作周期定为2016-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低碳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并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开展力度大、示范效果明显的城市及社区,自治区将分别授予“自治区级低碳城市”、“自治区级低碳社区”称号,给予奖励,并对上报的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没有按期通过验收及整改不力的试点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