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强行“合乘”并殴打乘客,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案例: 两个月前,我打的前往邻县,与司机周某约定车款为400元。途中,周某见有4人顺道搭车,为增加收入,遂不顾我的反对,让他们超载上车,强行与我“合乘”,并另外收取费用。到达目的地后,我以周某违约并已另行收费为由,要求降低原定价款,周某不答应。僵持中,周某恼羞成怒,拿出车上的扳手砸向我头部,导致我受轻伤,并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畏罪潜逃,我多次要求周某所在公司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周某对我进行暴打属个人行为,公司与周某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周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一律自负。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解读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用人单位应否就其所属员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员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说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执行职务”,如果属于,即使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甚至该行为为用人单位所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也照样难辞其咎。本案中,周某对你的殴打,恰恰与“执行职务”有关:一方面,周某属于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切经营活动。你要打的,虽然只是与周某达成协议,但周某所代表的是公司,而非其个人,即应当视为你已经与公司达成协议,周某属于履行职务。另一方面,周某对你的伤害发生在经营过程中,你所受到伤害也与周某的经营过程密切关联。即事情源于周某不顾你的强烈反对,强行以公司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让他人与你超载“合乘”,并按原定标准向你收取费用。还有,公司与周某之间关于“损害一律自负”的约定,只是彼此的内部约定,你并不是其中的当事人,也没有表示认可,自然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公司也无权依此来否定自身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