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重拳打击网络暴力:折断伤人“无影剑”
“1998年,我失去了全部名誉和尊严,失去了自我,甚至几乎失去了生命……十七年前,这种现象还没有专属名词,但现在我们把它称作‘网络欺凌’或‘网上骚扰’。”在公众面前沉默了十年的前白宫性丑闻事件当事人莱温斯基近日在一家非盈利机构的大会上发表演讲,呼吁公众抵制“羞辱文化”,关爱受网络欺凌人群。
“羞辱文化”“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这些名词令人不寒而栗。成千上万的网民凭借它成为“福尔摩斯”,在一次次围剿事件中更是成了网络道德的“审判官”,却伤害着事件中心的“被关注”群体。中国及许多其他国家挥起铁拳,从各路出击打击,以期将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伤害降至最低。
互联网时代催生“羞辱文化”
1995年,当时年仅22岁的莱温斯基开始在白宫工作,之后与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发生婚外情。两年后她与克林顿的桃色绯闻曝光,从此,莱温斯基遭遇“毁灭性的后果”。她表示,自己成为“第一个瞬间被全世界羞辱”的“零号病人”。
2014年5月,莱温斯基在《名利场》杂志发表了题为《羞耻与生存》的文章,谈及她同克林顿的丑闻时说,“随着社交媒体的出现,我受到的屈辱更具有毁灭性。在“推特”、YouTube、“脸谱”,以及各大社交媒体上,人们对我的指责就像病毒蔓延一样铺天盖地。”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传播尴尬事件的主渠道,其内容堪比大杂烩。美国纽约州布隆维尔市萨拉劳伦斯学院的米尔斯说,我们的网络世界如今有很大一部分用在了阴暗的东西上,比如说快速传播他人的尴尬、夸大他人的缺陷等。
“互联网时代,没人能逃脱别人的八卦,那些传言半真半假,谎言生根发芽。”莱温斯基借用历史学家尼古拉斯·米尔斯的话说,我们建立了一种“羞耻文化”。在这种文化中,幸灾乐祸受到鼓励,而网站则利用人们的这一心理从中牟利。
网络暴力:伤人的无影剑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等即时互动的新媒体应用,中国的网络暴力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人肉搜索”作为“网络暴力”的突出表现形式,成为近些年来舆论的热点和焦点。
“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当属2006年2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随后一系列网络暴力案件接踵而至,参与的网民形成规模,不仅在网络上声势浩大,更对当事人现实生活形成冲击。
当质疑被当做道德审判,网民的口诛笔伐和恶搞侮辱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从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花季少女投河”案件,由网络暴力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
有网友这样总结“网络暴力”: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2012年,陈凯歌的电影《搜索》以控诉“网络暴力”为主旨,聚焦网络暴力、媒体暴力、人肉搜索、谣言产生等社会关键词展开。
“网络暴力的诸多因素可以用狂欢心理来解释。”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口碑研究所副所长杨飞指出,早期事件大部分出于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发的帖子多是就事论事的评论;而现在的网络暴力则呈现出恶搞当事者的倾向,有了娱乐化的倾向,公然放弃维护道德正义的外衣。
网络隐匿性使“法不责众”
在网络这个凭借数字与多媒体技术所构建的虚拟世界,为何会演化出现实生活中才会发生的暴力?社会进步的同时,“羞辱文化”的不断酝酿与升级触目惊心,是什么造就了这样的氛围?
“人性并没有改变,”洛杉矶危机管理顾问乔纳森·伯恩斯坦说,“总有这样一种人,存在的目的就是给他人带来痛苦。如果他们看到别人的尴尬之事,就想搞得尽人皆知,并以此为乐。没有互联网的时候,他们只能跟邻居窃窃私语;而现在,他们可以跟全世界的人八卦一下。”
另一种观点认为,科技进步让人们变得更加玩世不恭。“这是一种伤人的消遣,”在洛杉矶经营一家危机管理公司的芬克说,“似乎每个人都拿着手机,随时准备拍下一些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照片。”
同时,网络的隐匿性降低了网民参与网络讨论的风险,使得屏幕背后的网民拥有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系雷雳教授说,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都使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被“缴械”,现实中不敢或不能表达的思想,都会显现出来。
多国重拳出击治理网络暴力
有人曾说,网络暴力就如同“看不见的拳头”,给众多受害者带去伤害的同时,攻击者却逍遥法外。事实上,许多国家早已挥起铁拳,从各路出击,以期将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伤害降至最低。
法律是制止暴力行为的最佳武器,各国规制网络暴力的立法已经开始。去年10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通过加强立法,依法规范和治理网络行为,遏制网络暴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解释说,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包括“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底,由于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梅根事件的发生,美国国会通过了《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规定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并用电子手段做出恶意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韩国《刑法》也做出规定,在网上用暴力恶意恐吓或毁损个人名誉,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另外,许多发达国家的警察局都设立了类似“网络警察”的职能部门,监控网络“危言”,随时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莱温斯基还呼吁公众通过富有同情心的理论对负面评论进行遏制,及时发现并挽救处于自杀危机中的人群,为社会氛围和网络净化做出贡献。(李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