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30.06.2017  21:12

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我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每笔单项限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按照0.2%收取,累计收费额最高为3万元。

二、一般的司法鉴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司法鉴定项目的基准价执行,上浮为零,下浮不限;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基准价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20%以内自行协商确定。

三、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待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厅制定正式标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