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31.12.2015  11:32

 

 

新人社函〔2015〕670号

关于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1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1号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新人社函〔2014〕711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