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1日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29.12.2015  11:42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明年1月11日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28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召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主持会议。

  会议首先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议程(草案);听取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听取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听取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召开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间的决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贾帕尔·阿比布拉、马明成、铁力瓦尔迪·阿不都热西提、约尔古丽·加帕尔、董新光、张博、里加提·苏里堂,秘书长阿斯哈尔·吐尔逊出席会议。

  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依不拉音,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记者  赵志芸、实习生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