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公文发文办法》的通知
新粮办发〔2014〕67号
各处室,新粮集团,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76号)和《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粮办发〔2013〕55号)的有关规定,对《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公文发文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公文发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粮食局
2014年12月29日
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公文发文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76号)和《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粮办发〔2013〕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发文分类
以自治区粮食局和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处室起草、处室领导审核,办公室统一登记、核稿、报签。公文印出清样后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并签字。文件成品的核查、用印及分发由办公室负责。
各类公文均在新疆粮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政务系统中按发文管理流程运行。
以自治区粮食局各处室名义所发的便函,由各处室自行登记、编号、核稿、报签、制发和存档。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字头、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发文字头
(一)自治区粮食局文件
各处室以自治区粮食局名义发文和发函的字头为“新粮”后接主办处室简称(详见附表,下同),并设“新粮发”字头文件。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与办公室发文字头相同。其中:局文使用“自治区粮食局文件”纸印发;局函使用“自治区粮食局”信签纸印发。
(二)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文件
各处室以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字头,除办公室使用“新粮办发”外,其他处室为“新粮办”后接主办处室简称。局办文使用“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纸印发。
(三)自治区粮食局明电
各处室以自治区粮食局名义发明传电报统一用自治区机关发电文头,字头为“新粮机发”。
(四)处室便函
各处室以本处室名义所发便函的字头均为“新粮”后接主办处室简称加“便函”二字,并统一使用自治区粮食局专用便签本。
(五)自治区粮食局专报
新增“新粮专报”发文字头,后接年度及发文顺序号,用以向上级部门专题报告工作。局专报用“自治区粮食局”信签纸印发。
四、发文附加标记
(一)密级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认真填写《粮食局机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审定表》,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信息公开
根据《自治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各处室以自治区粮食局和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当在发文一页稿纸上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2010年9月10日印发的新粮办发〔2010〕5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自治区粮食局公文发文字头表(略,详见书面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