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07.09.2017  13:29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区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要扎实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冰川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努力实现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实施意见》确定了我区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冰川7个重点领域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及制度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将自治区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的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探索建立自治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快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等综合治理工程;积极探索荒漠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和防沙治沙奖补机制,积极申报国家荒漠生态补偿试点,继续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研究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调出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等区域,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生态退化区实施耕地休耕以及减少农药、地膜使用者给予资金补助;研究建立自治区冰川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推动天山一号冰川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从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综合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探索生态补偿助力精准扶贫新途径、加快推进法制建设等七个方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从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促落实、加强舆论宣传四个方面为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