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百院长”受贿案开审 为何变“单百”

20.08.2016  01:34

  自云南省纪委公布案情后被称为“双百院长”的原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其受贿案8月18日在昆明开审。王天朝被控受贿上亿元,其中包括100套房产。庭审的焦点有哪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为何只有100套住房,没了100个车位?看似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为何暗含权钱交易?记者在庭审中进行了详细了解。

   庭审焦点有哪些?

  这起案件由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进行审理。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昆明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11632.221861万元、美元8万元。

  记者从检方指控中看到,检方一共指控了王天朝15项受贿事实,其中7项涉及建设项目,7项涉及医药采购,还有一项涉及组织人事。18日出庭受审的王天朝明显比以前消瘦,但精神很好,回答问题时逻辑性较强。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王天朝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进行了辩论。王天朝及其辩护人认为,云南省检察院2015年1月23日立案,王天朝1月22日在接受传唤过程中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公诉人认为,云南省纪委在对王天朝进行调查之前,就已经掌握了其9000多万元的受贿线索,其中包括100套房屋。“双规”期间王天朝又交代了受贿金额为2200万元的部分犯罪事实。他是通过纪委“双规”后被动归案,而非自动投案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王天朝辩护人在法庭上还提出,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时就有多家媒体炒作细节,对案件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对此公诉人表示,“双百”还是“单百”,不是由媒体说了算,而是要靠证据说话。

  双方还就一些具体事实进行了辩论。对于检方指控的多项受贿事实,王天朝均否认自己为行贿者提供过帮助。检方则举出多个证人证言,证明其确实利用职权受贿。王天朝的辩护人建议,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而非“利用职权受贿”追究王天朝的责任。据记者了解,前者的起刑点较低,后者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双百”为何变成了“单百”?

  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云南省纪委曾就王天朝案进行过通报,其中提及王天朝受贿100套住房、100个车位,“双百院长”之称正是由此而来。但检方18日仅指控了王天朝受贿100套住房的犯罪事实,并未提及100个车位。检方指控:2010年6月,王天朝利用职务便利为昆明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承揽、开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安宁市太平镇分院职工住宅小区昆华苑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某通过谢瑜、李季贿赂的昆华苑小区100套住房,价值8300多万元。100个车位为何没有被作为受贿行为?记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2006年安宁市政府准备与云南省一院合作在安宁建设分院,批下来的地块除了医院划拨用地,还有200多亩配套开发用地。在谢瑜、李季的引荐下,王天朝认识了徐某某。2007年4月,配套开发用地的招标文件中出现了该地块“南侧需合作或引进建设一个省级医院项目”的限制性条件。2007年7月,昆华医院与徐某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同月该块土地挂牌出让,徐某某公司作为唯一符合条件的公司中标。

  检方出示的谢瑜、李季等人证词显示,昆华苑销售一段时间后,徐某某表示要感谢王天朝等人,但因为资金紧张,愿意拿出价值相当的100套住房、100个车位,送给王天朝、谢瑜和李季。王天朝听说后表示“没有办法了,送房子也可以”。王天朝本人的供词则表明,开发昆华苑项目时自己作为院长给了支持,所以对方要感谢,由谢瑜、李季接收房子自己比较放心。

  此后,徐某某打了8000多万元到谢瑜、李季公司的账上,两人又操作用这笔钱去昆华苑买了100套房子。当时销售人员的证词说,一天徐某某打电话来说有人要买房,对方来了以后以几家公司的名义签订了100套房产的购房合同,但没有另行购买100个车位。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正是由于100个车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在法律上没有作为受贿事实起诉。

   正常程序下的招投标项目为何会被干预?

  尽管王天朝当天多次表示自己知罪、认罪、悔罪,但他和代理人对检方指控的多项事实均有异议。王天朝一方认为,有14项犯罪事实都是要通过建设厅、卫生厅的招投标程序才能决定的,自己并没有相应的权力。有多项事实王天朝承认自己受贿,但否认为行贿人提供了帮助。他多次以“不是我要的”“我不知道”“时间长记不清了”“我是正常履行职责”“招投标我没有能力决定”“如果商业用地我都能协调,那我就坐在国土厅厅长的位置上了”等话语来为自己辩护。

  检方出示的多项书证也表明,这些项目均经过了招投标程序。那么,看似走过正常程序的招投标项目,是如何被王天朝干预的?这或许可从检方出示的其他证据中找到答案。例如,在占受贿金额主要部分的昆华苑开发项目上,一位证人说,王天朝向安宁市政府提出要由院方确定开发商,且摘牌土地的开发商必须要有一个能够引进昆华医院的限制性条件。后来项目招标时就出现了“南侧需合作或引进建设一个省级医院项目”的限制性条件。

  又如,汪某公司向云南省一院销售了上亿元的医疗设备,51起业务全部通过招投标,汪某多次向王天朝行贿。王天朝在供述中说:“我和医院设备处处长打过招呼,请他照顾下这家公司。汪某和医院的业务往来,没有我的支持不可能做成。

  其他项目的证人证言则表明,有的项目是王天朝在招投标中设置了一些有利于特定公司的条件,有的则是在特定场合进行暗示,如将医药商介绍给相关科室负责人。

  检方在宣读公诉意见时也指出,王天朝大肆进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如医院与汪某公司的每笔业务都要提8%-10%的回扣。其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15个单位共48次行贿),犯罪轨迹呈逐年递增(从最初的几万元到后来的上千万元)。王天朝则在庭审最后阶段流下了眼泪,表示自己知罪、认罪、悔罪,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服从。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