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印发文件 分类管理核燃料循环设施

29.06.2016  00:07

  本报讯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试行)》),将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为4类,进一步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体系,强化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管理。

  《要求(试行)》根据放射性物质总量、形态和潜在事故风险或后果,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分类。按照合理、简化方法,具体分为4类:一类是具有潜在厂外显著辐射风险或后果的,如后处理设施,高放废液集中处理、贮存设施等。二类是具有潜在厂内显著辐射风险或后果,并具有高度临界危害,如离堆乏燃料贮存设施和混合氧化物(MOX)元件制造设施等。三类是具有潜在厂内显著辐射风险或后果,或具有临界危害,如铀浓缩设施等。四类是仅具有厂房内辐射风险或后果,或具有常规工业风险,如天然铀重水堆元件制造设施等。

  《要求(试行)》指出,应按照文件规定的分类原则,针对每个设施的特点进行分析,确定设施类别,并明确了各类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