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却遭单位开除 乌鲁木齐一男子状告单位索赔216万
天山网讯(记者刘杰报道)21年前,乌鲁木齐市一男子在休假期间突发肝胆疾病,因无法及时回单位上班,向单位发电报请假,待身体恢复回单位上班时,确被告知回家休息,等待上班通知,而这一等就是21年。
21年来,该男子为此事四处讨说法,但都无果而终,今年9月,在自治区仲裁委的帮助下,该男子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了216万余元的赔偿金。11月25日上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请假治病却遭开除
53岁的乌鲁木齐市民轩某曾是新疆烟草卷烟销售公司(现自治区烟草多种经营公司)的一名员工。1988年,新疆烟草卷烟销售公司成立时,轩某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调配至该公司行政办工作。
1993年7月,经公司副经理黄某批准,准许轩某休年假。在深圳休假期间,轩某突发肝胆疾病,在深圳一家医院治疗。因无法及时回单位上班,轩某向单位发电报请假,并请行政办的同事张某转交领导。同年12月中旬,轩某带着医院的病假条、诊断证明回到单位上班,然而,该公司经理陈某却让他在家休息,等待上班通知。
让轩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等就是21年。
1999年国家烟草总公司“三讲”巡视组到新疆,轩某找到自治区烟草公司经理李某反映情况,要求安排其上班,李某批示“转自治区烟草公司监察处”办理此事,批示时间是1999年8月24日。
同年9月7日,轩某收到单位新烟综经干字(1994)06号《关于对轩某同志开除公职的决定》复印件,内容为:轩某1993年7月7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长达一年之久。根据我公司《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经9月1日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经公司9月5日职代会讨论研究:开除轩某同志公职。时间为1994年9月5日。
四处讨说法无果
“休年假是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休年假期间突发疾病住院,当时也在第一时间向单位请假,有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条。12月份我回单位找经理要求上班,他却让我回家等通知。即便如此,每个月我都会到单位报到,询问安排上班的事情,怎么就说我擅离岗位一年之久?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1994年9月5号开除我的文件,到5年后我才收到?我又没有违法违纪、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单位凭什么开除我?” 对于公司这份开除决定书,轩某一肚子委屈。
拿着这份被单位开除的文件的复印件,轩某开始此处讨说法。
他到自治区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情况,却被告知1994年下的文件,已经过了受理期限,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轩某想走法律程序,却没有拿到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回复单。
轩某说,自治区烟草公司副经理玉某,办公室工作人员徐某都能证明他一直到2013年7月还在为自己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事情四处申诉。
作为公职干部,无端被单位开除,而且开除后5年才知道结果。为此,轩某一直四处讨要说法,21年来从没有放弃。今年9月,在自治区信访局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支持下,轩某终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称开除原告合法
庭审中,轩某的代理人请求法庭依法撤销新烟综经干字(1994)06号《关于对轩某通知开除公职的决定》。恢复其公职及待遇;被告为原告补缴1993年8月至2014年11月(判决生效日)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障各项费用;被告补发21年以来原告依法享用的工资21635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轩某说,这个钱数是按照和他一同进单位、21年来依法享有相同待遇的同事的工资来计算的,绝非漫天要价。
庭审期间,轩某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单位开除轩某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送达程序;开除决定书没有法律效力,不涉及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等辩论观点,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对此被告单位的代理人表示,当初由于轩某擅自离开单位,单位对其的开除是合法的,文件送达是有效的,原告轩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期限。请求法院驳回轩某的诉讼请求。因案情复杂,法院决定对此案择期宣判。
此案的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