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头屯河区中心医院等级医院评审

28.02.2015  21:13

  关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头屯河区中心医院等级医院评审

  结论公示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乌鲁木齐市等级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6日、2015年1月21、22日对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头屯河区中心医院进行了二级综合医院的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经乌鲁木齐市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复核,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头屯河区中心医院评审结果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甲等标准,评审结论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于公示内容,存有异议者请提交书面材料。

  公示时间: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日。

  联系电话:0991-2351070     

  传真电话:0991-2330638

  监督电话:0991-2351570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