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预留金返还评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人社函〔2015〕675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单位预留金返还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全面总结2015年度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及乌鲁木齐市对定点单位的管理规定及《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决定自2015年12月29日开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会同自治区、兵团、乌鲁木齐市发改委、财政、卫生、药监等部门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自治区本级、兵直统筹区(含十二师)及乌鲁木齐市的定点单位2015年度预留金返还进行评估打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经自治区、兵团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乌鲁木齐地区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单位。
二、评定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内容包括:政策宣传、医保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管理、药品管理、信息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内容包括:政策宣传、质量达标、服务规范、设施配套、制度健全。
三、评分依据
预留金返还评估打分主要根据定点单位自查、日常管理、现场抽查、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留金返还评分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预留金返还评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表》)中的评定内容、评定项目及评定标准对定点单位进行评定,逐一按照评定项目进行扣减,最终得分即为2015年度预留金返还标准。
四、评定结果处理
(一)评定不合格的定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的,预留保证金全额返还;评定分数在79-60分,每少一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60分以下,每少一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三)评定不合格的定点单位,自治区、兵团、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均认定为不合格。根据自治区、兵团及乌鲁木齐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8日,各定点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于1月8日前上报自查报告、自评分。
(二)评定阶段。2016年1月11日—1月22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要求开展评定工作。
(三)确定阶段。2016年1月25日—1月29日,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度预留金返还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定点单位的最终返还得分。
六、其它
2015年度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预留金返还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处。本通知请各定点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自行下载,定点单位上报自查材料的地点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三楼市社会保险管理局5号窗口(乘23、34、153、309、BRT5南湖西路站下车)。
附件: 1. 定点医疗机构预留金返还评分表.xls (下载)
2. 定点零售药店评分表.xls (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