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6〕15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经办规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凭“参保(合)凭证”向转入地(含兵团、内地)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转入地继续参保缴费且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间断,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转入地用人单位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
二、流动就业人员多次变更参保地的,转入地(含兵团、内地)应按《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13号)精神计算并核定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要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互认。对重复缴费的,转入地应按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如实记载重复时段的缴费信息。
三、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中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疆内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结算住院费用时,各统筹地区以入院时间为计算依据。
四、各统筹地经办机构对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梳理,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如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并书面报告自治区社保局。
五、自治区已建立疆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平台,各统筹地经办机构应通过转移平台办理医疗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转移等相关业务;跨省转移时,应遵循国家统一的接口规范,使用与全国异地转移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管理系统办理。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是各经办机构必须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所附表格)。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在部网站上已公布,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各地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新人社发〔201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