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_NEW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驻疆办事处,各有关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尽快完成区外进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实名制数据入库范围
(一)依法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均实行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入库。
(二)入库人员为进疆企业法定代表人、进疆负责人、进疆技术负责人(含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取得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岗位证书的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人员。
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入库信息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二、企业和从业人员入库登记信息内容
(一)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进疆备案信息。
(二)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需填写身份证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岗位资格证书信息。
三、注册入库方式
(一)企业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作为企业用户名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登陆系统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数据信息,(登录“新疆建设网”( www.xjjs.gov.cn ),进入“外省企业进疆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在此网页见《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二)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填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疆负责人、进疆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从业人员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二代身份证方可入数据库。企业自行购置身份证阅读设备验证入库。
(三)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入库的所有信息需由企业自行认真严格检查后再入数据库,已入库的数据信息不再授权修改。确因填写信息时出现个别字错误的,需上传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修改,填报虚假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在自治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已入系统数据库的,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备案,在监管和招投标等环节均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查询已备案企业的详细信息。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区外进疆建设工程企业入库的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有关查处情况应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三)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强化对区外进疆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现场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和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是否签字、盖章实施监督检查,有违反规定的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有关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驻疆办事处要积极发挥好作用,配合我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地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凡在自治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检查中,查实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联系方式:
(一)备案业务咨询电话:
勘察设计:0991-2326033(张薇)
施工监理:0991-2833098(刘长刚、李亚东)
(二)系统技术服务电话:
0991-2661092(任俊明)
0991-2667247(滕宁杰、余方兴)
0991-2656338 (张海宁)
附件:1、区外进疆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备案指南
2 、区外进疆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入库备案指南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