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一案执结

24.02.2016  19:36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一案,以邹恒甫败诉告终。然而,邹恒甫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义务。昨天(2月23日),北京市海淀法院通报,该案已经执结,法院通过报纸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

  自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陆续发表了“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等一系列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博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9月7日,北京大学以邹恒甫的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该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涉诉侵权微博并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作出后,邹恒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北京大学于去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邹恒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去年5月28日,法院向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删除侵权微博。昨天,法院又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

  为何公开判决书就算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创举,其目的是让侵权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并且由衷地向对方表示悔过,取得受害方谅解。

  然而,实践中,有人为了赌气,有人认为自己根本没错,宁愿赔钱,也不道歉。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登报公开判决主要内容,然后由被告方承担费用,以此作为惩罚。

  但是,为什么不能刊载道歉信,而多以公开判决书的形式等同于道歉呢?法官介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有明确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明确了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如登报致歉。因此,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依法采取了登报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的方式,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

  法官坦言,赔礼道歉是一种不带有直接财产色彩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一特点决定了赔礼道歉执行上的难度。实际案例中,当事人主张赔礼道歉无非出于两种心态:一是其心理受到较大刺激,需要对方的真诚歉意来平衡。这种情况主要是追求心理上的抚慰,称之为主观效果的追求;二是因名誉受损,需要施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种情况主要是求得名誉挽回,称之为客观效果的追求。针对后一种情况的案件,如本案,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通过登报的方式实现,帮助受害方消除影响。但对于受害人追求主观效果的案件,其目的是要获得对方真诚的歉意,法院不可能强制侵权人写一封“真诚”的道歉信,因此,对这种诉求法院也无能为力。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