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林业厅系统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16.12.2014  13:55

新林办字〔2014〕752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林业厅系统公务车辆配备和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自治区有关公务车辆配备管理规定,做好公务车辆的清退工作。厅办公室、计资处、纪委、厅机关服务中心要组成工作组对林业厅系统公务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各部门、各单位借用的车辆,要按照权属务必于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退回原单位。对超标准配置的公务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车辆清退情况于2014年12月25日前报送厅办公室、计资处、纪委和厅机关服务中心。

二、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公务车辆由厅办公室集中管理,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用车,由厅机关小车队统一安排。厅机关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及有关协会公务车辆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同时将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报林业厅办公室、计资处、纪委和厅机关服务中心。

三、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为各车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不得公车私用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对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出车原则、有关纪律进行明确规定,强化日常监管,建立规范公务用车的规章制度。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得力,造成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