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出台办法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

15.09.2014  04:33

   本报乌鲁木齐9月14日讯 记者杨英春报道: 近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以下简称《分类施保办法》)通过并正式实施,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分类施保范围,60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岁未成年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增发不同金额的保障金。

   据介绍,《分类施保办法》适用于乌市城乡低保对象,按照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进行分类保障。重点保障对象中,城市“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保障金;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55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8元保障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患者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患者每人每月增发15元保障金;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65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3元保障金;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保障金。

   特殊保障对象中,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四级人员,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对基本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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