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招商局印发《驻疆办事处、企业联合会(商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07.09.2014  00:47
自治区招商发展局党组近日印发了《驻疆办事处、企业联合会(商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驻疆办事处、商会系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驻疆办事处、商会系统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每名党员熟悉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程序和有关纪律。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各阶段工作,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实施意见》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基础上,更加贴近驻疆办事处、企业联合会(商会)的现实需求和发展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实施意见》共分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一、发展党员工作基本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把发展党员工作放到党的工作大局和推进办事处、商会建设发展中去谋划。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优秀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注意在企业家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年满十八岁在驻疆办事处、商会系统工作的职工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可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招商发展局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三、发展对象的确定与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填写《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不少于一年。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机关党委或上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四、预备党员的接收与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须按有关规定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对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应当通知所在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六、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与纪律。各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重视从优秀企业家、优秀职工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七、附则。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招商发展局系统各省(区、市)驻疆办事处、商会及有关企业,由自治区招商发展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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