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7.02.2020  17:2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现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及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超出规定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提供了依据。

  据介绍,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以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率较1月19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采用各种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对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简化执法相关程序,从重从快作出处罚。